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局地質勘查資金管理,提高地質勘查資金的使用效果和經濟效益,促進全局地礦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華東冶金地質勘查局礦業權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局地質勘查基金來源于局財務安排的地質勘查專項資金(含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中劃入部分),須按照國家有關資金管理的規定,納入局財務專戶,實行預算管理,執行《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
第三條 局地勘基金管理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 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
(二) 礦產勘查工作應與局經濟發展協調一致,促進局地礦經濟的發展;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做到統一規劃、綜合平衡、突出重點、提高效益;
(三) 實行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制度,發揮專家團隊作用,科學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分工
第四條 局成立地勘基金使用管理領導小組,由局領導、辦公室、財務處、經營處、地勘院負責同志組成,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為副組長,決定地勘基金的投入方向、項目和額度。
第五條 局地勘基金由局財務處和地勘院共同具體管理。局財務處的職責是:
(一) 審定局地勘基金年度總預算及資金來源;
(二) 審定并批復局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及組織實施費預算;
(三) 審核辦理資金撥付,并對局地勘基金的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 審批局地勘基金年度財務決算和項目竣工決算。
地勘院的職責是:
(一) 組織專家對局地勘基金項目立項申請書、設計書進行論證、審核;
(二) 編制局地勘基金項目年度資金預算及組織實施費預算;匯總編報局地勘基金項目年度資金財務決算和項目竣工決算,并報局財務處;會同項目承擔單位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三) 負責組織對局地勘基金項目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負責對局地勘基金項目的日常管理;
(四) 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進行技術指導。
第三章 地勘資金使用范圍
第六條 地質勘查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 對擁有自主礦權的礦區進行礦產風險勘查工作;
(二) 礦權收購;
(三) 礦權合作勘查;
(四) 引進新技術、新裝備、技術攻關(其中包括地質、鉆探、物探巖礦測試等重要的探礦手段)等項目;
(五) 為獲取有價值的礦權或立項作前期信息、資料收集工作。
第四章 項目及預算管理
第七條 申請地質勘查項目的單位應當按規定格式和內容編寫《華東冶金地勘局地質勘查資金項目申請書》一式兩份上報地勘院。
第八條 地勘院組織專家組對報送的立項申請書進行會審,確定勘查項目和勘查資金的初步安排意見。
會審的主要內容:
(一)地質依據及實現目標的可能性;
(二)勘查項目是否符合當前或中長期局地礦經濟發展的需要;
(三)勘查項目的技術方案、技術經濟指標的組織措施是否經濟合理;
(四)現有財力、物力和人力的可能性。
第九條 地勘項目經報局審批后,地勘院向承擔地質勘查項目的單位下達項目任務書,承擔項目的單位應當自項目任務書下達十天內,按照地質勘查技術規范要求編制項目設計書一式兩份,報地勘院。
第十條 地勘院會同局財務處組織有關專家,對報送的項目設計書進行審查評議。承擔項目的單位應按審批意見修改完善項目設計書。地勘院會同局財務處下達地勘基金項目計劃并組織實施。
局地勘基金項目應列入承擔單位的地質勘查工作計劃,并在人力、物力、時間等方面給予保證,接受地勘院定期或不定期對勘查項目的工作進展和工作質量進行的檢查監督。
第十一條 承擔地質勘查項目的單位應當向地勘院上報地質勘查項目半年報告和年度報告,半年和年度財務報表。
第十二條 地勘院對地質勘查項目按照設計和有關規范要求對項目野外工作和成果報告進行驗收 ,下達野外驗收意見書和成果報告審查意見書。
第十三條 地質勘查項目預算,按照《安徽省地質調查與礦產經費預算標準》進行編制(省外地勘項目參照當地預算標準或《國土資源預算標準》)。地質勘查項目預算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整。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十四條 地質勘查基金是地質勘查的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擠占項目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停止撥款、終止項目,以后不再對該單位安排地質勘查項目,并視情節追究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 地勘項目一旦確立,按項目預算總費用的5%作為地勘院的組織實施(檢查驗收)費,由地勘基金單列核銷。組織實施費是指開展項目審查、論證,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項目驗收、礦業權評估及其他日常管理等發生的各類費用。
第十六條 局地勘基金項目按照項目進度撥付資金。項目批準后首付40%,主體工程開工后再付50%,其余10%待項目成果資料匯交后撥付。
第十七條 項目經費支出應在預算核定的額度內,包干使用,并按規定的費用開支范圍和標準對項目進行成本核算,節約歸承擔單位支配。項目完工后,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竣工決算,經地勘院審核后報財務處審批。年終未完工項目形成的資金結余,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終止項目,應由項目實施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資金按原撥款渠道上繳。因項目工作量削減而形成的結余資金,由項目實施單位按原撥款渠道退回。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八條 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獲得的勘查成果,應當按照《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匯交地勘院。對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沒有進一步勘查意義的,局地勘基金投資予以核銷。由局勘查資金出資形成的礦權收益分成參照《安徽省地質勘查基金管理暫行管理辦法》執行:合作投資的局風險勘查項目,投資各方按投資比例分享權益;由局地質勘查基金全額投資的局風險勘查項目,其勘查成果收益,按30%比例留給項目承擔單位。對續作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可通過協商注入勘查經費,擴大礦權占有比例。
第十九條 為提高項目執行質量,局勘查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獲得較大成果的(主要指礦權屬于局屬各單位、所獲成果可進一步轉讓或開發的),局給予項目組的獎勵按有關局獎勵制度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解釋權屬華東冶金地質勘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