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冶金地質勘查局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
- 發布日期:2013-03-08
- 作者:管理員
- 閱讀次數:
次
-
分享:
第一條 為規范我局信息澄清行為,防止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安徽省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與我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并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條 局機關各部門根據政務信息有關要求,按照發現及時、處置迅速、控制得當、責任落實的原則,結合工作職責,履行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義務,承擔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體事務。
局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局機關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四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機制。各部門應該暢通公眾反映渠道,及時發現疑似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處置工作。必要時,應該由相關部門負責以局名義協調公安、廣電、通信以及新聞、互聯網管理等部門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繼續傳播。
第五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評估機制。各部門發現或收到疑似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該立即進行評估。需要局澄清的,按照準確信息擬訂澄清信息及發布方式;不屬于澄清范圍的,及時移送有關行政機關或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六條 建立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審批制度。涉及局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由相關部門負責及時提供完整、準確的信息并予以澄清。
以局名義澄清的,須報經局主要負責同志批準;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報經省政府批準。
第七條 規范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應通過局網站或政務信息公開網站對外發布;同時,根據需要選擇通過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等其他方式發布,必要時,經批準可以召開新聞發布會。
第八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處置機制。對確認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該由局相關部門負責以局名義迅速協調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采取必要措施。其中:
(一)通過互聯網傳播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應迅速協調互聯網管理、公安、信息化等部門,明確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體內容;
(二)通過廣播、電視傳播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應迅速協調新聞、廣電等行業主管部門,明確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體內容;
(三)通過報刊傳播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應迅速協調新聞及行業主管部門,明確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體內容;
(四)通過手機短信傳播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應迅速協調公安、通信部門及相關通信企業,明確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體內容。
第九條 未及時履行澄清、協助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職責的單位或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實行責任追究。
第十條 傳播、散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局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

打印本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