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冶金地質勘查局政務信息公開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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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推動和規范華東冶金地質勘查局信息公開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局公開政務信息的活動以及社會各界依法獲取局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政務公開工作,組織開展政務公開工作的推進、協調、監督等事項。 第五條 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政務公開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工作制度,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各項工作。 第六條 局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二)反映本單位機構設置、職能等情況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辦法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七條 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在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 在保密審查中不能確定信息是否可以公開及公開后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應當經本單位主管負責人批準,報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八條 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單位門戶網站等信息發布平臺以及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九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第十條 局政務公開辦公室應當根據需要設立信息公告欄等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局政務公開辦公室應當按照上級政務公開有關部門的要求,積極參與編制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在網站上公開。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政府網站、信函、電報、傳真等方式提出書面信息公開申請,也可以到局政務公開辦公室當場提出。 第十三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局政務公開辦公室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答復申請人;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三)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依法不屬于局政務公開范圍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進行更改、補充后重新提出申請的,重新計算答復期限。 第十四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局政務公開辦公室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五條 局政務公開辦公室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局政務公開辦公室依申請提供信息,除按國家規定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局政務公開辦公室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七條 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政務公開工作部門和監察機構負責對政務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的; (四)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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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冶金地質勘查局政務信息公開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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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推動和規范華東冶金地質勘查局信息公開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局公開政務信息的活動以及社會各界依法獲取局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政務公開工作,組織開展政務公開工作的推進、協調、監督等事項。 第五條 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政務公開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工作制度,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各項工作。 第六條 局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二)反映本單位機構設置、職能等情況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辦法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七條 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在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 在保密審查中不能確定信息是否可以公開及公開后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應當經本單位主管負責人批準,報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八條 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單位門戶網站等信息發布平臺以及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九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第十條 局政務公開辦公室應當根據需要設立信息公告欄等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局政務公開辦公室應當按照上級政務公開有關部門的要求,積極參與編制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在網站上公開。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政府網站、信函、電報、傳真等方式提出書面信息公開申請,也可以到局政務公開辦公室當場提出。 第十三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局政務公開辦公室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答復申請人;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三)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依法不屬于局政務公開范圍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進行更改、補充后重新提出申請的,重新計算答復期限。 第十四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局政務公開辦公室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五條 局政務公開辦公室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局政務公開辦公室依申請提供信息,除按國家規定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局政務公開辦公室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七條 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政務公開工作部門和監察機構負責對政務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的; (四)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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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推動和規范華東冶金地質勘查局信息公開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局公開政務信息的活動以及社會各界依法獲取局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政務公開工作,組織開展政務公開工作的推進、協調、監督等事項。
第五條 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政務公開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工作制度,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各項工作。
第六條 局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二)反映本單位機構設置、職能等情況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辦法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七條 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在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
在保密審查中不能確定信息是否可以公開及公開后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應當經本單位主管負責人批準,報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八條 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單位門戶網站等信息發布平臺以及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九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第十條 局政務公開辦公室應當根據需要設立信息公告欄等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局政務公開辦公室應當按照上級政務公開有關部門的要求,積極參與編制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在網站上公開。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政府網站、信函、電報、傳真等方式提出書面信息公開申請,也可以到局政務公開辦公室當場提出。
第十三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局政務公開辦公室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答復申請人;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三)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依法不屬于局政務公開范圍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進行更改、補充后重新提出申請的,重新計算答復期限。
第十四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局政務公開辦公室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五條 局政務公開辦公室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局政務公開辦公室依申請提供信息,除按國家規定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局政務公開辦公室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七條 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政務公開工作部門和監察機構負責對政務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的;
(四)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